職場苦樂 – 伙伴關係(一)

  除了港式分判模式外,影響土建行業整體質素的另一個主要原因,便是業主及承建商不能成為真正的合作伙伴。此話怎講?前文提到,土木工程涉及的金額龐大,風險奇高,在高競爭的環境之下,承建商的利潤偏低,一旦碰上投標時沒有預計的情況,承建商便要動用額外的人力物力,最後可能要損手離場。故此承建商一般都會找尋合約中的漏洞或對自己有利的地方,在工程中不斷提出索償(claims),以保障自己的利潤。有甚者會在投標時已估算可索償的金額,並適當地壓低標價,在中標後才「取回」應得的份額。每一宗索償個案通常經大量文件往來及多次論証才可確認,亦有很多情況下雙方各執一詞,最後要啟動調解爭議機制,聘請仲裁員協調,甚至交由法院審理。合約雙方通常會聘用大量的測量師及合約專才,以應付索償個案,這批人員在工程完成後一至數年可能仍在處理這些個案。

這種緊張關係的結果,是業主和承建商失去互信,無法成為合作伙伴。英國在九十年代末首先提出重建伙伴關係,並提出一系列相關的建造業改革進程,而敝公司則在九九年正式在一個總值百多億的工程中採用其中的部份建議。

要建立真正的伙伴關係,首先要瞭解合約雙方的目標:業主希望在預計的成本之內把工程準時完成,而完成品須為有效可靠,並符合用家的要求;承建商則希望賺取應有利潤,令業主滿意並繼續成為業主其他工程的合格投標商。業主要明白價低者得的傳統競投方式並不能保証質素,應採用其他採購模式並拒絕接納價格過低的標書。

採購模式是一個關鍵,但礙於篇幅關係還是留待下一章再談。下面先介紹在工程管理層面中如何建立伙伴關係。

在和承建商簽訂建造合約後,業主及其監工團隊會先和承建商舉行伙伴工作坊。在工作坊中,雙方要訂立契約,訂定此建造合約的共同目標、達到這些目標應有的態度、確認解決爭議的機制以及量度整個團隊表現的指標。最重要的一點,是雙方同意分享在訂立伙伴關係後省下的工程費用。

於是業主的工地監督要主動協助承建商解決問題(而不是一成不變地依技術規格檢收),當發現質檢合格比率高的話可以彈性地減低抽檢的頻率;承建商預先提出可能出問題的地方讓業主有足夠時間修改設計;雙方共用一隊土地測量隊伍以省減重疊的工作;有共識後才正式遞交擬用的物料及施工建議,以省卻無謂的文書往來,等等。承建商為求儘快完成工程以分享省下的費用,不再祈求業主作出修改,也不會花費人力去提索償。上面提到那項工程的好幾個建造合約,甚至在完工前數月雙方已同意合約的最後價格,最早離開工地的反而是測量師。

在工程期間每月會舉行伙伴關係研討會,檢討是否達到契約中的指標,並讓所有人等開誠公佈地分享問題所在,以便讓管理層迅速跟進。除達成工程的重要里程碑後會舉行祝捷會外,平時雙方的員工也會多搞工餘活動,以加強溝通及瞭解。

伙伴關係不是隨意放寬檢收標準,亦沒有賄賂舞弊的成份,只是以分享成果作誘因,把傳統雙方的對立關係扭轉成為合作關係。這套方案全程由廉政公署監察評核,證明是公平公正公開的管理策略。

下一章會介紹一種公開地分享風險的採購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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